一時的口舌之快,造成同事間心存芥蒂,甚至放火燒車以吐怨氣。近日,清城區(qū)法院依法審結(jié)了這起放火案件,被告人朱某為自己的一時沖動負責,被依法以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。
朱某與楊某本是同事,同事間因為誤會產(chǎn)生小摩擦也是正常的。2014年6、7月,因工作原因朱某與同事楊某產(chǎn)生口舌糾紛,為此朱某心里一直吞不下這口氣。9月份朱某辭職,朱某心想既然都辭職了,一不做二不休決定去報復楊某一吐自己心中的惡氣,10月5日凌晨l時,朱某攜帶預先準備好的汽油來到原工作單位門口,將汽油倒進楊某停放在單位門口的面包車里面,然后利用火機將一塑料膠袋點燃后扔進車內(nèi),利用點燃的塑料膠袋引燃車內(nèi)的汽油將車點燃。放火后,朱某即離開現(xiàn)場。朱某此放火行為造成面包車左后窗玻璃和車尾玻璃破碎,后車窗窗框和車頂被燒焦,后三排座位不同程度燒毀,車輛維修費用合共人民幣10228.46元。案發(fā)后,朱某與楊某達成和解協(xié)議,并已履行完畢,取得了楊某的諒解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朱某為了個人恩怨,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,但其行為已構(gòu)成放火罪。鑒于被告人朱某歸案后能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實,當庭認罪且案發(fā)后與被害人達成了和解協(xié)議,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,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。
本來一場同事間的小事,卻因為朱某的不冷靜不理性最終鋃鐺入獄。還是那句老話:“忍一時風平浪靜、退一步海闊天空”,同事間矛盾可通過耐心溝通、相互體諒得以化解,正所謂伸手不打笑臉人,但如果逞一時之快,實施違法犯罪行為,將害人害己。